處罰種類 | 責令停止生產;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 | |
法律依據 | 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》(2004年1月13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)第二條第二款: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,不得從事生產活動。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》(2004年7月5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8號)第二條第二款: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,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。 | |
處罰依據 | 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》(2004年1月13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)第十九條:違反本條例規定,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,責令停止生產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| |
違法程度 | 違法情節 | 處罰裁量標準 |
輕微 |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,現場配備了專職安全員。 | 責令停止生產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10萬元罰款。 |
一般 |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,且現場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。 | 責令停止生產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20萬元罰款。 |
較重 |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,且企業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,現場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。 | 責令停止生產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30萬元罰款。 |
嚴重 |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,發生一次死亡2人生產安全事故。 | 責令停止生產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40萬元罰款。 |
特別嚴重 |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,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。 | 責令停止生產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50萬元罰款。 |